“沈阳禁毒大队长走私毒品案”一审宣判:获刑三年半 当庭表示上诉
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10月14日上午,广受社会关注的“沈阳禁毒大队长刘威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由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封面新闻记者从刘威的辩护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郭鹏处了解到,法院判决刘威走私毒品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刘威不服判决,当庭表示上诉。
刘威案一审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刘威原系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禁毒警察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一审判决书指出,2023年6月,刘威在未向分局领导及市局禁毒支队汇报的情况下,违规使用特情人员,通过境外聊天软件联系到一泰国贩卖大麻人员,让其向国内邮寄样品,收件地址为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所在地。
2023年12月18日,两名辅警按刘威指示在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大门附近快递柜取境外邮寄的包裹时,被沈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及浑南分局禁毒大队民警控制,包裹中查获160.25克大麻叶。几天后,刘威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又从寄到该快递柜的另一境外包裹中查获1352.09克大麻叶。经鉴定,上述大麻叶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刘威的辩护人在辩护意见中指出,刘威案发时系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实际主持工作的禁毒大队副大队长,负有在辖区范围内打击毒品犯罪的法定职权和责任。其在以打击毒品犯罪为目的的职务活动中,即便存在持有、运输、交付毒品的行为,也因为法定职权而具有违法阻却事由,不应将其行为认定为犯罪。
对于刘威及其辩护人所提刘威行为的目的是通过特情人员获取犯罪线索而破获毒品案件,既无毒品犯罪主观故意,也无社会危害性的辩护意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表示,建立特情人员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进行规范管理,本案中并不存在阻却刘威依照法定程序建立特情的事由。相关证据亦不能认定刘威是出于工作目的走私毒品。
对于判决结果,辩护人郭鹏表示,刑事裁判的规则应当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刘威有走私毒品的主观故意,一审判决通过间接事实推论刘威不是出于禁毒工作的目的,进而认定其走私毒品犯罪指控成立,这种推论逻辑不符合刑事裁判的证据规则。
封面新闻记者了解到,刘威已当庭决定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其在上诉状中表示,作为于洪分局禁毒大队负责人,他负有打击毒品犯罪的法定职权,因侦查工作需要,发展特情人员开展控制下交付侦查工作,绝无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没有毒品犯罪的事实,也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依法应当判决其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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